方志體例研究


──以蔡茂豐撰《苑裡志》為例 


黃瑞田 


  前言


 


        中國歷史悠久,歷代君王,都十分重視歷史的修纂,由於地域廣大,無法將各地的歷史納入國史,因此,有些書上,就記錄了地方上的史料,《尚書.禹貢》、《周禮.職方》是上古的方志史料。自秦以降,更加重視輿地之學,有所謂「地形圖、掌運圖、一覽圖、地理書、地道學、風土記、山川記、物產記、職方志、統同志等」[1] ,名目繁多,根據統計,至今還保存下來的,超過七千種。然而,由於沒有人嚴格要求,體例不一,所以有些方志的修志態度,就敷衍了事,品質有很大的落差。直到清朝乾隆、嘉慶年間,章學誠才對方志的寫作體例,作了總檢討,除了對於以前有名的方志,諸如:明朝康海撰的《武功志》、明朝韓邦清撰的《朝邑縣志》、宋朝范成大撰的《吳郡志》……等等,加以批評之外,並倡議〈方志立三書議〉、〈州縣請立志科議〉[2]……,寫了不少方志論述,如:《和州志》、《永清縣志》、《亳州志》、《天門縣志》等等,建立了方志之學,使大家重視方志的編修與研究,並逐漸成為一門顯學。


  方志體例比較研究


        章學誠是個沈浸於歷史研究的史學家,可惜終其一生,進不了編修國史的行列,只能發表一些編史的議論,他在《文史通義.卷六.外篇一》的〈方志立三書議〉中說:


 


凡欲經紀一方之文獻,必立三家之學,而始可以通古人之遺意也。倣紀傳正史之體而作志,倣律令典例之體而作掌故,倣《文選》《文苑》之體而作文徵。三書相輔而行,闕一不可;合而為一,尤不可也。[3]


        章氏認為地方文獻必須包括「紀傳」、「掌故」、「文徵」,即所謂方志「三書」,依章氏的說法,「三書」必須並立並行,相輔相成,闕一不可。因為方志不同於國史,而「自有方志以來,未聞國史取以為憑也」,是因為「今之所謂方志,非方志也。其古雅者,文人遊戲,小記短書,清言叢說而已耳。其鄙俚者,文移案牘,江湖遊乞,隨俗應酬而已耳。[4] 也就是說,當時的方志,沒有一定的規範,私門撰著,恐失史實。為了印證自己的議論,他參與地方史的編修。乾隆二十九(1764)年末,年方二十七歲的章學誠,以不到一年的時間,用他父親章驤衢的名義編撰《天門縣志》,由於章驤衢沒什麼名氣,《天門縣志》付梓刊印之時,就被人篡改,原作只存十之六七,章學誠非常懊惱,認為如果當初用自己的名字刊印,別人就不敢任意刪改。因此,章氏本著「紀傳」、「掌故」、「文徵」三個主幹,再定下了〈修志十議〉[5],作為今後修志的體例。所謂〈修志十議〉,就是一、議職掌;二、議考證;三、議徵信;四、議徵文;五、議傳例;六、議書法;七、議援引;八、議裁制;九、議標題;十、議外編。


        乾隆三十八年,和州知府劉長城聘章學誠編修《和州志》,其序例包括:皇言紀、官師表、選舉表、氏族表、輿地圖、田賦書、藝文書、政略、列傳(總論)、闕謝列傳、前志列傳、文徵,共十二篇。乾隆四十二年,章學誠主持編修《永清縣志》,收錄序例十五篇:皇言紀、恩澤紀、職官表、選舉表、士族表、輿地圖、建置圖、水道圖、六書(例議)、政略、列傳、列女列傳、闕訪列傳、前志列傳、文徵。《永清縣志》與《和州志》相較,《永清縣志》少了田賦書,多了建置圖、水道圖、六書例議、列女列傳。可見章學誠對於修志的見解,必須因地置宜,並非一成不變。


        讓我們再把時間往前推移,康熙五十九(1720)年序刊的《臺灣縣志》[6],其體例包括:輿地志、建置志、秩官志、武備志、選舉志、典禮志、賦役志、人物志、雜記志、藝文志,共十個體例,不過,《臺灣縣志》體例的名稱,比晚修的《和州志》、《永清縣志》更淺顯易懂。又如光緒十九年刊印的《苗栗縣志》[7] ,體例又有別於《臺灣縣志》、《和州志》及《永清縣志》,體例更加詳細,分為圖考、封域志、建置志、賦役志、物產考、古蹟考、風俗考、祥異考、學校志、典禮志、武備志、職官表、選舉表、列傳、文藝志、志餘,總計十六卷。民國四十八年由黃新亞、鍾建英開修的《苗栗縣志》[8] ,分為地理志、人文志、政事志、經濟志、教育志、文藝志、人物志,原先預定要編的訟獄志、自治志、志餘,不知何故,只見綱目,沒有內文。前後兩本《苗栗縣志》互相評比,清光緒十九年出版,由沈茂蔭篡輯的《苗栗縣志》,反而更加完備。


        民國四十年出版的《臺灣省通志稿》[9] ,總目分為卷首(上、中、下)、卷一至卷十依序為土地志。人民志、政事志、經濟志、教育志、學藝志、人物志、同胄志、革命志、光復志。在這十篇當中,最具特色的是同胄志與光復志。所謂同胄志,是記載土著諸族群的源流、分類,住區分佈、體質、人口、生產方式、生活方式、領袖制度、物質文化、親族組織、部落制度、生命禮俗、歲時祭儀。至於光復志,則是台灣特有的歷史,還包括日俘、日僑的遣送。


        民國五十一年起,賴子清、賴明初篡修《嘉義縣志》[10] ,大抵沿襲《台灣省通志稿》的綱目,其中少了「教育志」,增加了「自治志」與「前事志」,所謂「前事志」,分為「年事篇」、「天災地變篇」與「人禍篇」。


        從以上的例子來比較,可以發現章學誠的〈修志十議〉,已經因為事過境遷,不符時代的需求,逐漸的被後人所揚棄。尤其到了民國以後,許多修志學者專家,主觀意識較強,不願受到前人的束縛,開創了修志的新局面,例如趙性源、王世慶篡修的《高雄市志》[11] ,已經完全擺脫了章學誠〈修志十議〉的影子,而以「篇」作為綱目,已完成的有:概述篇、續修概述篇、港灣篇、民政篇、教育篇、財政篇、地政篇、藝文篇。另外,尚未完成的有經濟篇、公用篇、保安篇、人物篇等。


        修志在臺灣解嚴以後,在各地蔚成風氣,除了有各地的「文史工作室」做田野調查之外,各縣市政府的「文獻委員會」、鄉鎮公所,都陸續投入修志的工作,要為地方留下最完整的第一手資料。


        以上所作的比較,僅止於綱目,至於詳細內容,將以《苑裡志》為例,因為《苑裡志》修撰於一八九七年,距今一百零四年,又距章學誠一七六四年寫〈修志十議〉,也有一百三十三年,處於居中地位,既可以比較過去,也可以比較現代。


  《苑裡志》刊印緣起


    《苑裡志》[12] 是清附生蔡振豐於清光緒二十三年(1897)所篡輯,當時並未刊印,稿本存放於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(原省立台北圖書館),迨至民國四十八年,由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加以整理,列入臺灣文獻叢刊第四十八種,才得以重見天日。不過,原稿撰寫時,適值日治時期,所用觀點、立場,與國民黨白色統治完全不同,因此,付梓後的《苑裡志》,與稿本有出入。例如:


()原稿「自帝國蒞臺以來,即將明治二十八年錢糧一切赦免,祇徵二十九年以後之額。其愛民之至意,亦可想見矣」,被改成「自日本佔據臺灣以來,即光緒二十一年錢糧一切蠲免,祇徵二十二年以後之額」。[13]


()在學校志「樂器」項下,有一段敘述:


        國家(按:指日本)得地之始,政府即孜孜求治;欲循臺民之慣例,以順民情。王度憮恢,於是乎見。此節祀典,正宜悉仍前時之儀度、品物,依時舉行,毋缺毋褻。既可覘一王之規模,並可以洽全臺之輿論;道何隆也?典何盛也?則他日之人才輩出,亦於是乎基。[14]


        臺灣文獻叢刊編輯周憲文,認為這段完全失去國家民族的立場,而予以完全刪去。像這樣為了意識型態而刪除的粗估有七千餘字。除此之外,周憲文又在〈弁言〉中寫道:


        其中被我們完全刪去了的,則有著者的自序、蔡相的序文、苑裡志凡例、擬撰國語講習所所長卒學訓諭文稿(蔡振豐)、苑裡新開辦務署宴會祝詞(蔡相)及苑裡新開辦務署筵中即事詩(蔡相)。再在附圖裡面,我們刪去了『辦務署』、『警察署』、『守備隊』及『苑裡八景』共十一幅;這理由是因原圖過於草率,在『文獻』上無此需要(苑裡八景的說明則保留下來,以供參考)[15]


        由以上周憲文的〈弁言〉所敘,刪改的理由十分牽強,使人不敢苟同。臺灣文獻叢刊的《苑裡志》,與原著出入極大,而且失去原著的思考方向與編篡精神,殊為可惜。


   《苑裡志》初探


         這本被翻修過的《苑裡志》,所稱的『苑裡』位於苗栗一堡之南、大甲一堡之北;東以火燄山迤北一派山岡直至白沙墩山為界,西至海為界,南至公館山柑莊前大溪直透下五里牌合水為界,北至白沙墩莊北之小溪為界,[16]分為上卷與下卷;上卷包括:圖、封域志、建置志、賦役志、學校志;下卷有典禮志、武備志、職官表、選舉表、列傳、風俗考、物產考、古蹟考、祥異考、文徵、志餘,總共十一門,體例與《淡水廳志》相仿。茲簡介如下:


上卷包括:圖、者域志、建置志、賦役志、學校志。


()圖,又分為五目──


       苑裡總圖一


       苑裡上、下堡分圖二


       隘圖一


       沿海砂石圖一


       廨署圖三()


      圖【說】三


          在蔡振豐《苑裡志》稿本中,原有「苑裡八景」圖,但是,臺灣銀行印行的《苑裡志》(以下簡稱「刊行本」),都沒有把圖影印出來,只留文字說明。所謂「苑裡八景」是指:「沙墩觀漁」、「高寮望海」、「虎嶼聽濤」、「蓬溪晚渡」、「苑港停舟」、「火焰夕照」、「滴水流甘」、「田寮早穫」。


 ()封域志


1.      星野


         星野是指地理範圍,《史記》〈天官書〉記載:「揚州,牛女分野。」蔡茂豐在《苑裡志》說:福建屬揚州,臺灣屬福建,新竹苑裡屬福建,其分野當從同;然或本西人之說,當從翼、軫之交。」[17]



2.      疆界


       《苑裡志》介紹:「苑裡,在苗栗一堡之南、大甲三堡之北。東以火燄山迤北一派山岡直至白沙墩山為界,西再海為界,南至二堡公館、山柑莊前大溪直透下五里牌合水為界,北至白沙墩莊此之小溪為界。」[18]


       這裡所說的疆界,與《臺灣文獻叢刊提要》所述略有不同,(請參看前面註16 之引文),當以「刊行本」所述「大甲三堡之北」為正確。


3.      道路:介紹苑裡南來北往交通路線及里程。


4.      山川:介紹苑裡境內有名之山,由北而南二十六座,並照誌山次        第自北而南介紹溪流八條。


 ()建置志


1.      城池:房裡城池一座(今廢),在房裡溪北,周圍大約里許,磊石為城牆,光緒二年城裡發生火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災, 街衢逐漸廢棄。


2.      隘寮:有火焰山隘與日北山腳隘,都屬於民間設立的隘口。


3.      廨署:設有辦務署、司令部署、守備署、警察署、憲兵屯所、警察出張所。


4.      倉廒:所謂倉廒是指官設以貯殼而供應兵糧的倉庫。苑裡堡過去並未設置倉廒。


5.      舖遞:舖遞是指郵便局,設有貓盂舖、通霄舖。


6.      街里:苑裡堡內有苑裡街、房裡街、通霄街,另有四十二莊。


7.      橋渡:苑裡堡溪流大小不一,小者宜橋,大者宜渡。苑裡有觀音橋等二十一座橋,每一座橋的記載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都十分詳細,例如:「石橋仔橋,木橋。在客莊西。本係石橋,後改為木。寬一尺五寸、長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一丈五尺。」另有房裡溪渡與山柑尾溪渡。


8.      義塚:臺灣義塚有官方建置者,也有紳民買獻者,讓人掩葬屍骸,不收取地價,甚至劃界勒碑,禁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止牛羊踐踏。苑裡堡設有義塚二十處。


9.      水利:苑裡堡圳,源自罩蘭(今卓蘭),流入大溪(今大安溪),再由牛相觸至火焰山腳,築一大陂,分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圳灌田。


10.  番社(屯丁附):苑裡堡有五個番社,都設有屯丁,分別為苑裡社、房裡社、貓盂社、通霄社、日北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社。以上五社,屯丁共計一百五十九名。


 ()賦役志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賦者,丁之所出也;役者,丁之所供也。有丁即有賦,亦即有役。……光緒十三年,巡撫劉銘傳倣「一條鞭」之法,重行清丈。以一丈二尺五寸為一戈,周圍一百戈為一甲;算甲按則,核徵糧金,年分上、下忙完納。[19]


1.     戶口:「民丁、番丁,本同一視。有司編其數而報諸部,曰煙戶。男十六曰丁,未成丁曰口;女則總謂之口。丁繫於戶,計丁輸賦,名為丁銀;……苑裡堡界內,統計三街長、六莊長;三街、四十二莊。戶數四千一百一十六,男一萬零七百七十八、女九千七百六十六;合共丁口二萬零五百四十四。[20]


2.      田賦:有田必有賦,光緒十三年,分則徵糧,每甲田,上則徵銀三兩零八分五毫六釐一絲,中則二兩五錢二分三毫五釐一絲,下則、下下則以及不入則,則以減二成為例遞降而分。苑裡堡之田園甲數及歷年租額如下:


田:一千八百四十五甲九分五毫三釐四縑。年徵地租銀六千五百九十二圓二角九點五毫。


園:五百九十二甲二分零七釐九絲。年徵地租銀八百六十九圓五角三點二毫,分前、後期完納。[21]


3.      官莊:營盤田二分,繳銀一十二圓。


        以前房裡城北門外建營盤一座,後來傾圯了,耕為田,故名營盤田。


4.      叛產:所謂「叛產」,是指乾隆五十一年林爽文案,以及同治三          年戴萬生案所抄封的田園產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業,收歸官有,後租與佃人。


        田:四十六甲三分九毫,徵租穀二千二百四十七石七斗,折合穀價銀三千三百九十九圓五角五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分。


        水租:租銀三十七圓一角五點五毫。


5.      鹽課:房裡街一館,年銷鹽二千石;通霄街一館,年銷鹽三千石;此二館,合後龍一子館,而歸於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大甲之總館。


6.      卹政:紳士蔡錫疇在房裡西門外建了一座棲流所,供鰥、寡、孤、老、殘、疾無告者棲身。


   ()學校志


            苑裡前隸屬淡水廳,後屬新竹縣,後又屬苗栗;學宮、書院皆在新竹。苗栗雖有書院添設,而文祠興建之典尚見闕如。義塾、社學,則苑裡隨處皆有;但經費未有定額,旋設旋廢。[22]


         「學校志」中,雖然苑裡缺少設施,但仍列有「規訓」之教條,刊立於苗栗「國語傳習所」明倫堂之左。並列有順治頒行的〈六諭〉,令地方官責成鄉約人等每月朔、望宣誦。這〈六諭〉是孝順父母、尊敬長上、和睦鄉里、教訓子孫、各安生理、莫作非為。


          另外,康熙九年,頒「上諭十六條」,每月朔、望,有司偕紳衿齊集明倫堂及軍人等,俱聽宣講。」[23]


          「學宮」:雖未設置,都有詳盡的構想,包括「大成正殿」、「東廡」、「西廡」、「祟聖祠正殿」。


         「祀事」:雖然「學宮」仍如空中樓閣,但有關「祀事」卻記之甚詳,諸如祭儀、祭期、省牲、宰牲、視祭品、治祭物、陳設、儀注、禮器、樂器等,均詳細記載。


         「學額」:記載歷來苑裡進縣學、府學的文童、武童名額。


         「義塾」:因為沒有經費,故未設立。


「社學」:原有通霄社、日北社、貓盂社、房裡社、苑裡社,當時均已廢除。 


     


    下卷包括典禮志、武備志、職官表、選舉表、列傳、風俗考、


物產考、古蹟考、祥異考、文徵、志餘。


 ()典禮志:典禮志主要是記述各種節慶祭典的儀禮,包括慶賀大典、接詔、迎、春、耕耤、祭社稷壇、癘祭、遇日月蝕時救護日月,過年時鄉飲酒、鄉約喝春酒,祠祀、祠廟的祭典等等。


 ()武備志:苑裡所轄地方,只有守備隊人員、憲兵屯所人員,以及警察所人員。


 ()職官表:苑裡之職官表只有辦務署署長淺井元齡、守備隊將校征矢野陸治(前任)及津島滿一中尉(現任)、憲兵曹長丹羽三郎(前任)及喜多鶴吉(現任)、警察署署長渡邊房邦(前任)及石神嘉(現任)


 ()選舉表:


        分為「文」表及「武」表


        文:又分為「貢生」、「生員」、「例貢生」、「監生」,名冊逐一羅列(姓名從略)


        武:僅列武生(姓名從略)


 


 ()列傳:


       名宦:苑裡堡是村落,並無名宦可傳。但仍列壽同春、嚴金清兩位淡水同知,為苑裡人所感念者,聊為補白。


   先正:所謂「先正」,是指先正己而後正人也。列名者有曾肇楨、蔡錫疇、陳植東三人。


   義民:列名者為陳士珍。


   列女:列名者有陳伸娘、陳好娘、巫氏、劉壽娘、林敏娘、駱金娘、蔡氏、駱謙娘、許氏、蘇氏、吳氏,共十一人。


 


()風俗考:苑裡前屬淡水廳治,民風之善,推冠全臺;……番俗,前尚有野性;今則與編氓無異,婚喪、慶弔皆從同:並可引古證今,以為考驗之一端也。」[24]


   士習「歲、科兩考拔其尤者,歲有二三,……書院則有月課,莊社則有會課,列以甲乙,獎以花紅(賞金也)。其敬惜字紙也,於每屆子、午、卯、酉之年,奉倉頡神牌祀之;護送字紙灰投之大海,鼓樂喧鬧,送者繁有徒。此前時歷來之慣例也。」[25]


 


   農事:在一百年前,苑裡肥沃的田園不多,但農民自食其力,少歉多豐。


   女工:苑裡民家生女至六、七歲,就開始學習織草蓆。而以花裡有「帽蓆之都」之稱。


   工役:民雇曰工,官募曰役。苑裡無役而皆工。


   商賈:苑裡的貨物,都由南北運來,價格比其他地方昂貴。


   飲食:苑裡富有人家以米做為主食,配肴用魚、肉為上品;貧民家皆煮米為粥,配肴為青菜、醬品。


   歲時、氣候、占驗:本書都節錄自「淡水廳志」,因為作者認為苑裡的歲時、氣候、占驗同而不異。


 


()物產考:苑裡物產與新竹略同,但,草蓆是苑裡的特產。除米穀外,苑裡的草蓆是苑裡的重要經濟來源,年可得金二萬圓左右。


 


()古蹟考:蔡振豐認為,故事雖類乎搜奇,而書不同於語怪;統山水、泉石、寺觀、園亭,無一非引古證今之道。[26] 苑裡的古蹟有下列九處──


       福德井:在苑裡街後,井旁小墩有小石龕禮福德神,故名。


       湧天泉:在芎蕉坑莊船底湖,山上湧泉不竭。


    甘露水:在六尺埔觀音亭後。


           山:在圳頭內,形如鵝。


      雞冠山:也在圳頭內,形如雄雞。


      風鱟山:在通霄灣,兩小山對排,近大海,形似風鱟。


      慈雲寺:在頂五里牌,祀觀音大士。


      養真堂:在通霄虎頭山下,為持齋者養真之處所。


      壽公祠:在通霄虎頭山下,祀奉名宦壽同春。


      方鑑堂:在房裡街後,監生陳植東所建,堂前開一方池,故名方鑑堂。


    ()祥異考:對於天災、異象,史家通常會大書特書,諸如水災、旱災、地震……等等,都會記載,《苑裡志》中有關的記載如下[27]


1.    乾隆九年冬,白沙墩雷擊巨魚死。……居民謂海魚翁。


2.    咸豐八年夏,有巨魚被海浪湧白沙墩上。


3.    同治元年,彗星見。


4.    同治辛未年,蝙蝠棲瓦窯莊。


5.    光緒己卯年,蝙蝠成群倒掛觀音亭樑。


6.    光緒七年,地大震。


7.    光緒十九年,旱。


8.    光緒二十年,旱。


9.    光緒二十一年,旱。


10.光緒二十三年夏大水。同年七月大水;沖崩民田甚多。


    ()文徵:在「文徵」中,詳列了苑裡地區碑文及文人雅士的詩文作品。其中包括「文」與「詩」兩部分──


            「文」有碑文及議論:


1.      壽公祠碑文(許松年)


2.      苑裡慈和宮碑文(王廷珪)


3.      修虎頂崁路記(曾肇楨)


4.      擬撰房裡溪義渡碑文(蔡振豐)


5.      番租原委疏(蔡振豐)


6.      論番租沿革事宜(蔡相)


7.      苑裡建設市場議(蔡振豐)


「詩」的篇名及作者


1. 番俗(張湄)


2. 番戲(周鍾瑄)


3. 檳榔(張湄)


4. 社寮雜詩(吳廷華)


5. 通霄觀濤(周鍾瑄)


6. 過內湖莊(林占梅)


7. 謁壽公祠(鄭如松)


8. 中秋(曾肇楨)


9. 苑裡八景詩(蔡茂豐)


10. 苑裡年節竹枝詞(蔡茂豐)


11. 苑裡蓆歌(蔡茂豐)


()志餘:由於方志所記載的是一地之人、事、地,卻不能逐一列入,但,若「有正義所不及而其人有可節取,其事有當流傳,其地有所關係,則必采而記之,以備有心人之觀閱焉。」[28] 蔡茂豐在「志餘」中分為紀人、紀事、紀地三部分──


1.      紀人:所紀之人,包括醫術精良、活人無數的苑裡人陳銀海、通霄人李朝勳;持齋拜佛、敬惜字紙的通霄人張晨佑;剿平逆匪的田寮人鄭用;事親至孝的房裡人蔡尚文。


2.      紀事:共有三則,其一紀土番來源各異,故番語處處不同;其二紀咸豐三年,閩粵械鬥,北勢莊劉見祥家中一少婦,被擄強姦,越日,與閩人在海口埔交戰,強姦之人被砲打死;其三,山柑尾莊許奇生之妻杏娘,某日,許奇生不在,一少年迫姦杏娘,許奇生設計殺少年,杏娘亦自刎而亡。


3.      紀地:作者將苑裡堡管下地方發展史,再做簡略介紹,做為全書之總結。


  


五、結論


    一百年前,苑裡只不過是一個小地方,卻被有心的蔡茂豐撰「志」,紀人,沒有足夠的「人」可資記載;紀事,也沒有撼動人心的大事可記;紀地,苑裡也不過是剛剛從蠻荒番界過渡到漢人社會,沒有什麼建設可言。然而,蔡茂豐卻能參酌《淡水廳志》、《新竹縣志》、《苗栗縣志》,追本溯源,予以填補不足,使其更加完備,這種研究精神,令人敬佩。


    從《苑裡志》裡,可以重現十九世紀臺灣先民蓽路襤褸的墾殖精神,以及純樸保守的風土民情。最難能可貴的是,《苑裡志》雖然記載的是小地方、小人物、小事情,但體例卻十分完備,也足見蔡茂豐治學嚴謹的態度,值得後人學習。 
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
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參考書目      


1.    方豪:〈臺灣方志彙編序〉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:成文出版社,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台一版)


2.章學誠撰,葉  瑛注:《文史通義校注》,(台北市: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,民國7591日初版)


3.王禮主修.陳文達、林中桂、李欽文、張士箱編篡:《臺灣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3


    3月臺一版)


4.沈茂蔭篡輯: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5.黃新亞、鍾建英: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6.林熊祥主修:《臺灣省通志稿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7.賴子清、賴明初篡修:《嘉義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8.趙性源、王世慶:《高雄市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9.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(台北市:台灣銀行,民國487月出版)


10.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:《臺灣文獻叢刊提要》,(台北市:臺灣銀行,民國666月出版)


 




 


註釋




[1]方豪:〈臺灣方志彙編序〉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:成文出版社,民國七十二年三月台一版)


     頁1




[2]章學誠撰,葉  瑛注:《文史通義校注》,(台北市:漢京文化事業有限公司,民國7591日初


    版),頁571935




[3]章學誠撰,葉  瑛注:《文史通義校注》,頁571




[4]章學誠撰,葉  瑛注:《文史通義校注》,頁573




[5]章學誠撰,葉  瑛注:〈修志十議〉,《文史通義校注》,頁843849




[6]王禮主修,陳文達、林中桂、李欽文、張士箱編篡:《臺灣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


     民國733月臺一版)




[7]沈茂蔭篡輯: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

[8]黃新亞、鍾建英:《苗栗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

[9]林熊祥主修:《臺灣省通志稿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

[10]賴子清、賴明初篡修:《嘉義縣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

[11]趙性源、王世慶:《高雄市志》,(台北市:成文出版社,民國723月臺一版)




[12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(台北市:台灣銀行,民國487月出版)




[13]周憲文:〈弁言〉,《苑裡志》,頁1




[14]周憲文:〈弁言〉,《苑裡志》,頁2




[15]周憲文:〈弁言〉,《苑裡志》,頁2




[16]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編印:《臺灣文獻叢刊提要》,(台北市:臺灣銀行,民國666月出


        版),頁26




[17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16




[18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17




[19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33




[20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3536




[21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4142




[22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47




[23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49




[24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81




[25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81




[26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96




[27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98




[28]蔡振豐:《苑裡志》,頁116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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